珠海市律師協會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6年6月21日珠海市律師協會七屆一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律師協會七屆十一次理事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行使珠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各項職能,規范各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促進本會各項工作的開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珠海市律師協會章程》及《珠海市理事會議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根據律師行業管理與發展的需要,決定工作委員會的設置,并可根據需要對工作委員會的設置進行調整、合并及撤銷。
第三條 工作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在會長辦公會議和分管會長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監事會監督工作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工作委員會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和活動由本會秘書處協調、配合和安排、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并定期向理事會進行工作報告。
(二)參加或主持協會和本工作委員會的重大課題、問題的調研和調查處理,提出意見、建議;
(三)承辦和處理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代表議案;
(四)組織、開展本工作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務;
(五)根據本會授權和工作委員會特點及需要組織、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八條 工作委員會通過研討會、座談會、業務培訓、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外交流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工作委員會活動應注重實效。
第九條 工作委員會每年應制訂本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并進行年終工作總結,各工作委員會應在每年12月份將年終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計劃提交本會秘書處,并向理事會報告,同時報送監事會。
第十條 工作委員會組織活動,應及時向分管會長、協會秘書處通報,由秘書處負責協調、安排。
第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和協會財務狀況,獲得開展活動所需的必要經費,經費列入律師協會年度財務預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4名,秘書長1名,委員若干人。
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委員人數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每個工作委員會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十五人,確需增減的,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同一律師事務所原則上只能有一名律師擔任同一工作委員會委員。主任與秘書長屬同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工作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工作委員會主任提名,經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后,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后聘請,任期和工作委員會委員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第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會長會議提名報理事會通過,秘書長由工作委員會領導班子決定并報理事會備案。
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律師自愿報名參加,經會長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主任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高、大局觀念強,嚴格遵紀守法,熱愛律師事業,有較強奉獻精神;
(二)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八年以上;
(三)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紀律處分;
(四)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工作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本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六)能夠較好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 工作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一)召集本工作委員會會議,制定本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本工作委員會的決定,向委員布置工作,開展委員會活動;
(三)提請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和罷免;
(四)向理事會進行述職報告;
(五)經會長授權代表本會或以本工作委員會名義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副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工作,特殊需要時報本會分管會長批準可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九條 工作委員會設秘書長,負責辦理本委員會的有關事務性工作,并與本會秘書處聯系和協調有關工作的安排和開展。
第二十條 主任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不稱職的,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并報理事會研究決定。
副主任、委員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
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報分管會長(副會長)批準予以撤換。
第二十一條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分別報批準機構批準。辭去委員職務后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員會,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調整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遵紀守法,熱愛律師事業,有奉獻精神;
(二)執業年限須在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執業年限須在兩年以上?;蛟谛姓C關、司法機關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其中在本市執業年限須在兩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聲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紀律處分;
(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本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五)積極履行委員職責,能夠完成委員會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一)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二)完成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向本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表決本委員會工作事項;
(五)自覺維護本委員會的聲譽。
第二十四條 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工作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通過律師自愿報名及委員會推薦的方式,由秘書處進行統籌并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按委員會人數上限補滿為止。
推薦前,委員會應召開主任會議對被推薦人的情況進行研究。
第二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喪失委員資格: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的;
(二)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三)其他嚴重不履行委員義務行為的;
(四)因身體原因、不在本市執業等客觀原因存在的;
(五)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六)違反其他任職條件的。
喪失委員資格的,由各委員會主任提名,經會長會議審核通過,主任、副主任喪失委員資格的,由會長會議提名,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五章 委員會會議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工作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工作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半數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工作委員會會議應有議題、議程,并及時通知各委員。
工作委員會會議所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備案。
會議形式可以采取現場、網絡等形式。
第二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召開委員工作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工作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本會會長、分管工作的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會議,本會秘書處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列席會議。
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內容涉及到業務委員會事項時,可要求相應的業務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列席會議。
第三十條 工作委員會會議由各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條 以工作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應經本委員會集體討論,由主任審定。重大問題應提請會長會議或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并征得會長及副會長初步同意后,于活動舉辦五個工作日前報本會審核。請示方案由主任簽名確認報秘書處初審,經會長及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方案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工作委員會在活動開展前三日,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在活動結束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機構和個人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機構和個人參加工作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六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并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報本會批準。
工作委員會不得自行建立工作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微信公眾號、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工作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以工作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起草的專題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發布。
第三十七條 未經本會批準,工作委員會委員不得以工作委員會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受邀成為有關組織委員。
第三十八條 未經本會批準,工作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工作團體或組織。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有權依照《珠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對各業務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書面或口頭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一條 全國律協、省律協另有規定的,按全國律協、省律協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各委員會應根據本規則制定本委員會工作細則,并報本會理事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