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6年6月21日珠海市律師協會七屆一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律師協會七屆十一次理事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珠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各業務委員會的工作,規范業務委員會的活動,指導和提高律師發揮各專業領域中的業務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珠海市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各業務委員會是組織會員進行不同法律專業領域業務研究和分類指導的工作機構。其宗旨是發揮會員的積極性,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拓展律師業務領域,改善業務工作環境,促進律師專業化分工,實現律師行業整體優化。
第三條 本會理事會根據律師業務的發展,設置若干業務委員會,并且可以根據律師工作的發展狀況對業務委員會的設置進行調整。
各業務委員會接受本會業務指導及教育培訓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
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各業務委員會工作。
第四條 監事會監督業務委員會各項工作,可以列席業務委員會會議,參加業務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業務委員會須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業務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開展業務理論研討工作,組織經驗交流活動,進行業務培訓;
(二)進行工作調研和業務預測展望,拓展律師業務范圍;
(三)從相關專業角度,就國家立法、司法活動及其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制定律師從事相關業務操作指引、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
(五)協調律師業務活動,建立與律師業務活動相關的社會支持網絡,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六)進行律師業務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等工作;
(七)在本會的指引下,對外開展律師業務交流活動;
(八)有關項目工作、活動完成后,及時撰寫總結、匯報材料和工作信息;
(九)本會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各業務委員會每年必須積極開展一次專業業務培訓、一次專業業務研討會及組織撰寫一定數量的專業業務論文,不能完成上述工作任務的,須由委員會主任向理事會做出書面說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秘書長1名,委員若干名。
每個業務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二十五人。
如因業務領域需要,確實需要增加或減少委員人數的,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九條 業務委員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人選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條 業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人士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業務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業務委員會主任提名,經業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后,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聘請。任期和業務委員會委員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第十一條 擔任業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高、大局觀念強,嚴格遵紀守法,熱愛律師事業,有較強奉獻精神;
(二)從事法律業務或律師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三)年齡在65歲以下;
(四)未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
(五)本科以上學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業務經驗豐富,在業界有一定知名度;
(六)辦理過相關法律領域內的重大案件或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專業文章,積極從事相關專業的理論研究。
(七)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八)能夠較好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 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一)與副主任商議和確定秘書長;
(二)召集本委員會主任會議;
(三)執行本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委員會布置工作;
(四)經授權代表律師協會或以本委員會名議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向委員會通報委員會各項工作情況;
(六)向本會理事會、會長會議匯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每半年一次向理事會提交半年工作總結,每年年終向理事會述職并提交年度工作總結;
(七)完成本會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會副主任根據委員會分工情況,負責協助主任工作。經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四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產生采取自愿報名方式,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各業務委員會委員由個人報名自薦,經會長會議審核并提出主任、副主任建議人選,由各業務委員會委員推舉產生。
業務委員會秘書長人選從委員中產生,由主任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六條 業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在任期內須接受工作審核,凡在一年工作時間內不履行職責、不能完成當年工作任務和不稱職或有半數以上委員提出撤換要求,經會長會議直接予以撤換。
主任、副主任卸任時應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七條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
辭去委員職務后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員會,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調整的除外。
第十八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遵紀守法,熱愛律師事業,有奉獻精神;
(二)從事法律業務或律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
(三)未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
(四)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
(六)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七)能夠履行委員職責,完成委員會安排的工作。
第十九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委員會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委員會的經費使用享有監督權;
(四)提名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取消。
第二十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二)完成本委員會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每年向各自委員會提交至少一份業務研究論文或個人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總結,至少參加一次業務研討會,參與組織至少一次業務培訓;
(四)熱心倡導、積極參加相關業務活動,組織和幫助律師開展專業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不參加本委員會委員活動累計達三次的;
(二)本委員會開展委員活動連續三次請假的,但患嚴重疾病的情況除外;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執業處分的;
(四)無故不完成本委員會工作任務的;
(五)有嚴重違背本規則的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設立相應工作部門為各業務委員會的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五章 委員會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三條 業務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工作會議,研究和落實工作委員會工作。
召開工作委員會會議應有議題、議程,并及時通知各委員。
工作委員會會議所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備案。
會議形式可以采取現場、網絡、電話會議等形式。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和撤換;
(二)根據本會業務委員會活動規則制定適合本委員會的細則;
(三)召集本委員會會議,制定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四年工作規劃;
(四)就律師專業評優、出國培訓、繼續教育、對外交流等項目提出意見。
第二十五條 業務委員會可以通過研討會、座談會、聽證會、業務觀摩、業務培訓、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書、公眾業務咨詢、法律宣傳宣講、對外交流、信息服務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委員會應在每年12月將年終總結提交協會秘書處,新一年的工作計劃報至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通過后實施,同時抄送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業務委員會根據工作規劃可以在內部分為若干小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員負責該小組的協調,以便順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業務委員會的活動應及時總結,公開發布(含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發布)。
第二十九條 凡在研討會、培訓班、業務交流等形式開展委員會活動的,其活動按實際學習時間折抵律師業務培訓課時。
第三十條 業務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并征得會長及副會長初步同意后,于活動舉辦五個工作日前報本會審核。請示方案由主任簽名確認報秘書處初審,經會長及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方案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業作委員會在活動開展前三日,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在活動結束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六章 委員會經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律師協會撥款、社會贊助、舉辦專業活動和社會活動收入等。各委員會應合理、節約地使用活動經費。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每年上報年度計劃的同時提出本年度活動預算,報理事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經費由本會財務部門代管,實行律師協會秘書處和委員會雙重監督。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有權依照《珠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對各業務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書面或口頭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和本委員會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律協、省律協另有規定的,按全國律協、省律協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律師本會事理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