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師協會會費收支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9日珠海市律師協會五屆六次理事會通過修改,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律師協會七屆十一次理事會會議修訂)
為加強律師協會的財務管理,確保協會正?;顒拥慕】蛋l展,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以及《珠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協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 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單獨設立賬戶、獨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負責的原則。根據會費管理的需要設置專、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法定代表人應對協會的全部收支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條 依法、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提高效能;
第三條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賬、結賬、報賬、核算。
第四條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維護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收入包括:
1.會費收入;
2.政府部門和其它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濟資助,企業或個人或會員贊助以及接受某項委托而收到的活動經費;
3.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4.主管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條 會費標準
1.凡在本會注冊的個人會員和律師事務所均有向本會交納會費的義務;
2.個人會員和律師事務單位會員每年應繳納會費和注冊公告費。(注冊公告費屬代收代支費用);
3.會費、公告費應于每年注冊前由各律師事務所統一匯至協會帳戶,逾期未繳納的暫停年審;
4.律師在本市執業不滿六個月的,會費按半年繳納;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繳納;
5.律師因故暫停執業,申請暫緩注冊的,經本人申請本會同意后可免交停止執業期間的會費,但最長不能超過二年。在注冊年度內已交納的省律協會費及公告費不予退還;
6.會費的減免:
實習律師轉為執業律師第一次注冊的,給予減免本會應收會費的50%;
年齡男超過60歲,女超過55歲以上的執業律師,會費按本會應收會費的50%收??;
女律師懷孕生子、執業律師因健康原因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執業(應提供市甲級醫院住院證明或病休證明)可申請減免當年會費的50%,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額外減免的,可以提交申請至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減免數額。
第八條 收入管理
1.本會的各項業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現有制度;
2.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賬,不得坐支現金和賬外設賬。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財務支出范圍
1.預算內項目開支;
2.經批準的預算外開支。
第十條 財務支出原則
l.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預算和經費開支范圍辦理各項支出:
2.經費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3.本會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于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于三分之一以內;
4.本會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5.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珠海市職工工資水平并根據協會的經濟情況確定。
第四章 預算制度
第十一條 預算制訂原則:量入為出、??顚S?、勤儉辦事、服務會員
第十二條 預算支出包括:
1.上繳省律協會費支出;
2.日常辦公支出。包括:購買日常辦公用品、訂購報刊雜志、網絡維護管理費、交通費、汽車維修費、汽油、保險費、差旅費、房屋維修管理費、水電費,衛生費用、影像資料費、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福利等;
3.各種會議支出。包括:全市律師大會、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事務所主任會議、協會主持的各委員會議、經驗交流座談會以及其他會議等業務研討活動支出。
4.黨團活動支出;
5.培訓支出;
6.專項活動支出。主要是指各工作委員會及業務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的支出;
7.投訴與維權支出;
8.對外交流活動支出;
9.接待支出;
10.宣傳和法律援助活動支出;
11.會員福利支出;
12.資料購買、編印和稿費支出、文件印刷出版費;
13.固定資產購置、維修支出;
14.獎勵支出;
15.對會員的慰問和關愛補助;
16.提取關愛金;
17.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三條 預算的制訂
1.每年的第四季度各委員會向秘書處上報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和經費計劃,秘書處匯總后交律協本會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討論;
2.本會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討論的意見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后提交理事會通過;
3.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的,由律協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按理事會的意見修改后再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查后報律師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4.財務預算經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正式生效。
第十四條 預算的執行與監督
1.財務預算由秘書處具體負責實施;
2.本會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每半年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3.本會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主任有權向財務部門查閱預算的執行情況,并提出質疑。經三人(含)以上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討論和審查,并向理事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五章 預算外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預算外經費管理適用于:律師協會年度預算未作安排的項目支出、超出年度預算增加的支出、采購(基建、維修、更新改造、設備、物資、圖書、服務)項目因設計方案、合同變更增加的支出、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支出。
第十六條 預算外經費由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律師代表大會審批。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程序申報和審批,申報項目時,須隨附證實該項目必要及可行的相關資料,資料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預算外經費支出項目審批范圍:
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經費項目,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5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經費項目,報理事會審批;
30萬元以上的經費項目,報律師代表大會審批。
第十九條 審批同意的預算外經費支出項目,在年終報表中單列。
第六章 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二十條 協會的貨幣資金往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在銀行開立賬號,辦理財務收支的結算業務。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加強管理,實行會計、出納崗位分設,錢、賬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和兼職出納員辦理,堅持逐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嚴格加強對協會的財務物資管理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登記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驗收、領發、保管和檢查制度,符合規定報廢的要按規定提出報告,說明情況經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批準后予以核銷(參照第十七條的批準權限)。
第七章 現金及支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結算起點在1000元(含)以上的款項支付,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使用現金,但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 支票領用人須妥善保管支票,不得折疊或丟失,如支票在5日內未使用,須退回財務,不慎遺失支票的,須速報主管財務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主管財務的副秘書長須迅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支票領用人全額承擔。
第二十五條 主管財務的副秘書長須嚴格審查各項開支,從嚴掌控成本和費用標準,認真做好每日業務預測,在銀行賬戶內備足備用金。
第二十六條 庫存現金須按規定標準留存,超額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秘書長每周須抽查一次庫存現金情況;個人不得攜巨款外出,不得挪用庫存現金,不得以白單抵庫。
第二十七條 因公出差或其他公用,經主管財務工作的協會領導批準,可預借相應數額現金。出差返回后5天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凡借款2000元(不含)以上,須提前一天報財務,以便安排資金。個人因私不得借用公款。
第八章 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第二十九條 各項開支的報銷憑據要真實、合法、有效。報銷單據先由經手人寫明理由、用途并簽名,如需證明的,應經證明人簽名,再經主管財務工作的協會領導審批,方可報銷。
第三十條 報銷差旅費審批:
1.副會長、秘書長差旅費的報銷由會長審批。
2.其他人員差旅費的報銷由分管領導審批。
第三十一條 日常費用、活動經費、專項工作經費開支審批和報銷流程制度:
日常費用、活動經費、專項工作經費使用的開支審批及報銷流程按照珠海市律師協會七屆九次理事會會議通過的《珠海市律師協會財務報銷制度及報銷流程(試行)》規定執行。
第九章 本會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及其職能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為理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本會財務指導監督和福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包括:參與每年的預、決算,并提出建議方案;就律師協會福利性開支提出建議方案、并執行獲批準的方案;審核監督預算內的開支情況;對超過5000元以上的預算外開支提出建議方案。應當對本會財務狀況每半年作一次檢查,并向理事會提出查帳報告,報告包括財務存在的問題和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章 工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協會工作人員工資總額應控制在預算總額之內。
第三十四條 工資發放項目為:協會工作人員工資、加班工資、社保和福利。
第三十五條 增加工作人員工資應由秘書處出具初步意見,交財務福利委員會討論后報會長辦公會審批后執行。
第十一章 財務公開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每半年向理事會披露財務狀況,并在律師代表大會中公布經注冊會計師驗證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會計法》、《省社團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對于不執行或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按《會計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對于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
第三十九條 要自覺接受其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除認真整理和糾正外,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每個財務年度及每次換屆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進行審計。
第十二章 附則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